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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設立目的>
  國立聯合大學圖書館為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從事教學研究及正當休閒活動,特設立視聽室(以下簡稱本室),其使用均依本要點辦理。
* 第二條 <使用對象>
  凡本校教職員工憑服務證;學生憑學生證,得於本室開放時間內使用及觀賞。
* 第三條 <使用辦法及注意事項>
 
  1. 錄影帶、錄音帶、DVD、VCD、CD等媒體採開架式管理,使用者於開放時間內可自行至架上拿取 ,每次借閱媒體以一件為限,憑證至櫃台登記借閱,由館員分配座位及閱覽設備,提供觀賞使用。
  2. 當日開放時間結束前十五分鐘不再提供借用。
  3. 館藏之視聽媒體限於本室內使用,不得擅自攜出視聽室。
  4. 個人自備之視聽資料或器材,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攜入本室使用。
  5. 每次借用以一套播放設備為限、每套播放設備最多以二人使用為限,每次借用之設備及媒體以四 小時為限。
  6. 館藏之視聽媒體,每次以借用一套為限。 使用者於挑選欲借用的視聽媒體後,應先檢查外觀有無損毀或沾污,有上述情形時需先向櫃台反 應。 使用者於設備使用之初,應先檢查設備有無損毀、功能是否正常以及組配件是否齊全,有上述不 良情形時應立即向櫃台反應。 進入本室後應保持肅靜,避免交談及喧嘩,並嚴禁飲食。
* 第四條 <小型團體視聽室>
  小型團體視聽室提供本校教師教學或十人以上之團體申請使用,且須於一星期前憑申請單申請借用,每次使用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且使用時間必須配合本室開放時間。
* 第五條 <罰則>
 
  1. 借用之器材或視聽媒體有遺失或損壞者,借閱者應自行購買相同媒體賠償,並繳交處理費一百五 十元;絕版媒體以定價之十倍賠償。
  2. 故意毀損或竊取本室之設備、組件配備及所借用之視聽媒體者,經發覺後將依絕版媒體之賠償規 則處理或依校規處分,並停止圖書與視聽媒體借用權六個月。
  3. 未使用本人證件,將停止圖書與視聽媒體借用權一個月。
  4. 在視聽室內飲食者,取消使用權,並立即收回已借出之媒體。
  5. 自行更換座位者,取消使用權,並立即收回已借出之媒體。
  6. 未保持肅靜者,取消使用權,並立即收回已借出之媒體。
  7. 若播放未經本館同意之自備媒體,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亦將取消團體室使用權一個月。
  8. 場地汙損將停止借用權一個月,並負責還原原場地面貌。
* 第六條 <要點修正>
  本要點經圖書館諮詢委員會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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